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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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30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0日 发文字号:武政发〔2020〕6号 主  题  词: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户 实施办法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30日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第120次常委会、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四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用土地由用地方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已缴纳了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经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在册农民。其中:

(一)家庭剩余承包耕地为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未被征用的耕地丘块,其面积以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的面积减去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耕地面积。以家庭现有人口和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确定保障对象,以被征地后人均剩余承包耕地面积确定保障档次,设全部失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两个档次;以户为单位确定家庭成员是否为被征地农民身份,以政策实施时间为节点(2019年9月1日),每户总的享受政策的人口不能超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

(二)被征地农民家庭已被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以征收征用土地时与用地方签订的征地协议上的耕地面积为准,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面积和剩余人均面积计算人数的确定以199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每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1998年《土地承包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数;土地承包面积以2007年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

(四)被征地农民身份确定时间与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时间一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享受人员为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民,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年满16周岁并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请享受政府补助;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

(五)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开展认定工作。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

4.挂靠户口或征地时户籍迁出的;

5.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7.征地时已死亡的;

8.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3.1998年《土地承包证》或1998年农业土地承包登记表或承包合同和200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领取《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表》,填写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2.村(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召集村民代表、村“三委”人员进行审核,形成《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汇总表》,并在各村、组分别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户的《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汇总表》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审核;

3.乡镇组织自然资源分局(所)、农经站、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4.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对乡镇上报的保障对象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5.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保障对象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审定后交县级社保经办部门核定是否符合正常参保条件;

6.县级社保经办部门根据上述各部门审核情况,核定对象是否符合正常参保以及核定参保享受档次,核定政府补助资金数额,并将符合参保条件对象返回乡镇做参保登记;

7.乡镇根据县级社保经办部门返回的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情况通知个人填写《武定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补助登记表》及《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兑付申报表》,并形成《武定县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补助汇总表》《武定县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名册》在乡镇、村(居)委会公示7天后,加盖公章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资金兑付工作。

第三章 政府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按年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待参保人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若参保人年满60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年龄时,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证明,可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付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年补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缴费票据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付给参保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根据缴费证明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现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政策实施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参保缴费阶段个人缴费年限的政府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参保人,政府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按规定享受的政府补助数额一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承包耕地剩余耕地面积确定。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的,即大部分失地,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符合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七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应逐年参保缴费,按年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并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按照规定核定待遇后合并发放养老金。

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总额少于计算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一次性补足资金后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核发养老金;已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总额少于计算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一次性补足资金,但必须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发放。

第十八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可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

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参保关系,按照新的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原来政府补贴归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的,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其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贴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政策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又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达到新的政府补助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经办理待遇变更申请核定后按新的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足额计提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并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政府补助和60岁以上人员政府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资金需求计划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政府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第二十八条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预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条 2009年1月1日以后用地项目社会保障方案报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要拨付到位。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创业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明确工作职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做好被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的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县级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定县农业农村局、武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格确认汇总表

   2.武定县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汇总表

   3.武定县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名册

   4.武定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兑付申报表

解读《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4附表:被征地农民附件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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