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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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0-0530002 公文目录:政策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解读《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30日

解读《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2020年5月7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9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指导意见》明确了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2019年8月2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对全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我县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认真遵照省州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实际,充分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会议审核通过。

二、关于《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在册农民。对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了省州的规定,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对参保方式等的完善,因此保障范围仍以省州所规定的为主。明确保障人数以199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数,以2007年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原承包面积。每户总的享受政策的人口不能超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如果家庭现有在册人员大于1998年《土地承包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数,具体保障对象由家庭成员自行推选决定。

每户失地人数以失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为准,原则上与户籍人口相一致。征地之后死亡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失地类别,但不作为政府补助对象认定;征地之后户口迁出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失地类别,但不作为政府补助对象认定。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原面积-已征地面积)÷失地人数。

明确下列人员不在本《实施办法》的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三)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

(四)挂靠户口或征地时户籍迁出的;

(五)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七)征地时已死亡的;

(八)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三、关于《实施办法》的保障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方式的改变包含了两个变化:一是参保方式有变化。以前按暂行办法参保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共同出资,个人需要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现在个人只需从国家规定的两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自愿选择参加一项,并履行缴费义务,就可以享受到政府补助;二是待遇核定计发方式有变化。以前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到年满60周岁时是单独核定和逐月领取一笔养老保障金,现在是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发放。

四、关于《实施办法》的补助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政府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办法

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直接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政府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2.已满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办法

1.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后,凭当年缴费证明申请享受1次政府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累计享受的政府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根据缴费证明一次性补足至15年,政府补助通过社会化方式兑付给本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人。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缴费证明一次性兑付15年的政府补助给本人,政府补助通过社会化方式兑付给本人,政府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人。

关于参保缴费补助的标准,《实施办法》明确,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

五、关于《实施办法》新老制度衔接政策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暂行办法》参保关系,按照新的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1.未领取养老金的,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个人账户资金,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的资金总额少于计算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一次性补足资金后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核发养老金;

2.已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计算出所需个人账户资金,如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总额少于计算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一次性补足资金,但必须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资金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发放。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终止其《暂行办法》参保关系,按照新的规定享受政府补助。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养老金的,扣除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数额后,再将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其他

被征地农民按照《实施办法》资格认定或参保后,几种情况的处理办法。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移至县外辖区后,不享受政府补助。

2.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按照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为享受政府补助。

3.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服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未享受政府补助。

4.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

5.被征地农民中的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待其服刑期满符合条件可申请政府补助。

原文: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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