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禁经营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实名登记。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
二、依法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农药,优先使用低毒、低残留、微毒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积极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
三、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标签不规范及向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禁限用农药名录(2025版)
武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