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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6)第2号

日期:2026年03月25日   作者:蒯晓丽   来源: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丁建华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丁建华,武定思源实验学校职工。丁建华于2025年11月30日上午10:10分在楚雄州烟草公司职工活动中心篮球馆参加州教体局组织的跳绳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赵富,武定县田心乡自来水供水管理站职工。赵富于2025年12月7日下午15:18分在螃蟹箐水库清理灌木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刘永明,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武定县分公司外线工。刘永明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6:00左右在武定县插甸镇金葵花小区进行广电数字电视信号开通时被光缆管道井盖砸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仁席彩,云南海凤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外派员工。仁席彩于2025年1月7日18时在昆明盒马鲜生(昆明瑞鼎城店)超市仓库搬东西时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凤桂竹,武定县狮山镇卫生院医师。凤桂竹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00左右在狮山镇卫生院业务楼三楼卫生间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陈凯,武定县公安局(聘用人员)辅警。陈凯于2025年12月27日上午11:25分在武定县公安局院内开展警务实战训练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徐济云,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聘用人员。徐济云于2025年12月29日晚上19:00在县体育馆参加武定县第二十五届健身杯职工篮球比赛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阳逵,武定县东坡学校教师。阳逵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7:10分在东坡学校篮球场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赵赟平,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职工。赵赟平于2026年1月11日16:40分在狮山镇财政所篮球场参加武定县第二十五届健身杯职工篮球赛比赛中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李兵,武定县翡翠庄园小区三期工地工人。李兵于2026年1月11日14:40分在武定县翡翠庄园小区三期工地101栋地下室粉刷墙体过程中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季树红,武定公路分局职工。季树红于2026年1月16日8:45分在武定公路分局办公室整理文件时摔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董学红,武定县狮山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董学红于2026年1月25日11:50分在狮山镇卫生院西药房搬运液体过程中崴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俊明,武定县恒通公交有限公司职工。李俊明于2026年1月16日19:33分下班途中在烈士陵园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武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李俊明无责任。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至3月29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878403,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512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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