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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wdx-/2023-0412001 公文目录:利企惠民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8日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3〕4号 主  题  词:农村 饮水工程 管理办法 标      题: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及时将农村饮水工程工作重心转移到工程管护上来,确保工程效益持续稳定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云南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武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工程工作负总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县水务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各村(居)委会是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三条 创新管理体制,探索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县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管理规范化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饮水工程系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其他单位、组织、企业与个人筹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其它饮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全面完成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所有工程都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组建)管护机构,签订管护合同(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建立所有权、管理权与使用权相一致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加大供水价格改革力度,参照城镇供水价格标准,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一事一议”水价议定工作;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障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七条 制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办法,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大水质监测管理与监督力度,保障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

第八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能力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水质检测工作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能职责

第九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一)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后资产与技术档案资料移交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政策研究,制定行业管理与考核办法,指导建立工程管理制度、管护机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权制度改革与水质检测管理;督促水价改革,指导计量收费、水质监测、养护维修等工作;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出台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改革指导意见,完成水价改革工作,监督执行供水水价。

(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县、乡两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办法,建立县、乡两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出台财政补贴政策,保证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正常运行。

(四)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布水质监测公报,提出监督整改意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安全;指导水质检测中心开展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五)生态保护部门负责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划定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设立农村千人以上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建设千人以上供水规模工程饮用水源保护设施;负责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监测与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六)供电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提供优质供电服务,及时组织供电故障抢修工作,确保供电正常。

(七)教科部门负责农村学校饮水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学校抓好校园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与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一)负责管理辖区村镇农村饮水工程。

(二)组织组建村级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协会,实现工程管理全覆盖。

(三)组织建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确保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一)武定县水务局负责规范化、信息化、市场化、专业化统一运营管理乡(镇)集中供水工程。

(二)村级饮水工程,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村“两委”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以个人承包管理;联户、单户修建的小微型工程,由联户或单户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一)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要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面达到建设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运行自动化、经营市场化,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城市化的目标;建立现代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度,实施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实现管理目标化;加大乡镇供水水务人才引进与培训力度,着力提升供水管理与服务能力与水平,提高供水运行管理效益与效率,壮大农村供水水务资产。

(二)乡镇、村级管理单位要围绕确保广大农村群众供水需求为目标,建立健全供水管理、“一事一议”、水费收取管理、维修养护、水源保护、考核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协会自主管理职能,管好、用好发挥好工程效益。

第十四条 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分级监管体系。乡镇供水企业单位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接受乡镇水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

第四章 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按规定颁发产权证,明确产权主体、管护主体与监管主体。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水务部门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的运行管理与监管工作,加大政府督查与部门检查力度,确保改革后的工程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发挥工程管理效益。

第五章 水价改革与水费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发改(物价)部门制定出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核定的水价应客观反映供水成本,既能满足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需求,又能保障群众用得起水,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同时要加强水价执行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后的水价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供水人口规模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不仅要全面考虑资产折旧、供水运行与管理成本、工程大修、合理利润,同时要按照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将水利工程供水原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费等费用一并纳入水价形成机制,实现工程长效运行与城乡供水事业稳定发展。

第十九条 村级管理机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全面落实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议定工作。议定的水价既应充分考虑工程运行成本、基本的管理成本与维修养护基金提取需求,确保工程长效运行,又能保障群众用得起水。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每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建立水费收取制度,水费收入应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协会要积极推行水费使用公示制度,增加水费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两级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建立的督查力度,县水务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足额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县乡两级财政要加强监督,确保全面建立乡、村两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养护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保障专项基金管理安全、使用规范、发挥作用。

第七章 水源与供水设施保护

第二十四条 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是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水源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公众主动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必须依法划定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明确保护方案,建设保护设施;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水源保护档案与问题台账,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供水工程保护措施,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确保制水、输水、配水、供水安全;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针对饮水工程的保护方案。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水质检测与监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要加大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能力建设投入,建立检测中心运行补贴机制,增加检测设备,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发挥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 县级水质检测中心要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自身运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区域内水质检测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务部门要加大对水质检测中心行业管理力度,加强专业化人才引进与培训;县级卫计部门要加强县级水质检测中心的指导与监督,提高水质检测中心的规范化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卫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制度,加大监测力度,实现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全覆盖。

第三十三条 县级卫计部门要定期开展日常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动态,按时发布水质监测公报,建立水质监管制度,向有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提出监督整改意见,确保辖区内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管理单位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置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云南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武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维修基金以每年50万-100万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维修养护基金实行分级筹措分级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事业,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措和管理与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保障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期受益。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水费收入提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等形式筹集。

第七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各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受益群众多少,按用水量的5%-10%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按照“补偿成本误工费、提取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合理负担、良性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额=月用水总量×(5-10%)×用水单价。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县水务部门监管,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验收。

第九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委托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户核算。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第十条 凡按照《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 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6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准)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第十一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管理人(拍卖、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确定的管理人)负担;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本供水管理单位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应由本供水协会或管理小组会议确定。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务部门逐级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三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并通知县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业主如在租赁管理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当向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并履行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缴存在租赁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基金后,才能终止承包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基金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水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基金补助。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解读《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图解《武定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解读《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图解《武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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